什么情况下进行资格后审

2016-09-01 合同范本 阅读:

什么情况下进行资格后审(一)
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

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的利弊及应用

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是招投标过程中的一个重要环节。主要任务是查核投标单位的资质等级、人员技术、施工设备、工作业绩、资金保障及信誉等方面是否达到招标文件的要求,其目的为了更好的履行招标的合同,使建设工程的工期、质量、造价等方面都能获得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资格审查分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两种方式。

资格预审:是指在投标前,对潜在投标人的资格和能力进行的预先审查。

资格预审的好处:一是可以淘汰一批不符合资质要求的投标人,选择在技术、资金等方面优秀的投标人参加投标,避免因未经资格预审而可能造成的项目建设风险。二是可以先前掌握投标人的基本情况,在一定程度上减少恶意投标竞争,保证秩序竞争。三是可以减少开标后的评审时间。

资格预审的弊端:一是有可能借资格预审这一环节,将一些具有某项目投标资格的投标人排挤在外,把“公开招标”变成了“邀请招标”,其结果会变相的改变招标方式。二是由于项目业主、招投标监管部门、中介代理机构和潜在投标人都有机会接触报名信息,对潜在投标人名称、数量等相关信息的保密工作难度较大,在投标人不多的情况下,在资格预审后各投标人之间有可能相互串通,抬高价格。

资格后审:是指在开标后,对投标人的投标资格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条件和标准进行审查。

资格后审的好处:一是参加投标人相对较多,对业主来讲,选择的余地相对较大。二是从开标到确定中标人时间较短,潜在投标人的信息得到有效保密,切断了信息传递,减少了围标、串标等现象的发生。三是从源头上进一步预防腐败现象的发生。

资格后审的弊端:一是在参加的投标人较多的情况下,增大了评标的时间和成本。二是在参加的投标人过少的情况下,因在开标前不知道投标人数,一旦出现流标,无形中增加招标成本,延长招标周期,导致招标效率下降。三是因在开标前不知道投标人的基本情况,若被没有相关项目实践经验的投标人中标,有可能给项目建设造成风险。

【什么情况下进行资格后审】

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各有利弊,在实际操作中,也具有很强的互补性,很难说那种方式好,那种方式不好。在一般情况下,只要投标人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资质、业绩、人员、财力和信誉等最低条件要求,在报价合理的前提下,应该多采用资格后审,让符合资格的投标人都有同等的机会去参加竞争。在特殊情况下,如建设规模大,技术含量高的项目,也可采用资格后审。为防止资格后审中可能出现的种种弊端,作为政府和招投标监管部门,要明确资格预审的基本条件,严格资格预审的审批程序,最大限度的减少人为因素

的制约,真正体现招投标的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什么情况下进行资格后审(二)
申请人资格后审

【什么情况下进行资格后审】 【什么情况下进行资格后审】

申请人资格后审

申请书

项目编号:: HBMD[2015]

项 目 名称: 还地桥交警四中队便民服务中心工程BT项目 申 请 人: 大冶市恒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日 期: 二 0 一 五 年 四 月 十 九 日

目 录

(一) 资格后审申请书 (二) 资格后审申请书附件

附表1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和企业技术负责人身份证明书 附表2 附表3 附表4 附表5 附表6 附表7 附表8 附表9 附表10 附表11 附表12 附表13

申请文件签署授权委托书和委托代理人授权书 申请人一般情况【什么情况下进行资格后审】

拟派往本项目经理简历表 拟派往本项目技术负责人简历表 项目管理人员一览表(五大员) 拟用于本工程项目的主要施工机械设备 申请人类似工程业绩表 财务状况

市场准入资格备案表 其他资料

接受招商人监管制约措施承诺函 施工方案承诺书

(一)资格后审申请书

致:大冶市还地桥镇人民政府

1、按资格审查文件的要求,你方授权代表可调查、审核我方提交的与本申请书相关的声明、文件和资料,并通过我方的开户银行和客户,澄清本申请书中有关问题。本申请书还原将授权给有关的任何个人或机构及其授权代表,按你方的要求,提供必要的相关资料,以核实本申请书中的或与本申请人的资金来源、经验和能力有关的声明和资料。

2、我方保证本申请书中所提交的声明和资料在各方面都是完整、真实和准确的。

3、我方保证拟派往本项目经理(附表5)、项目技术负责人(附表6)、主要施工管理人员(附表7)在《申请人资格后审表》、比选和项目实施中均保持一致并全部到位,否则愿意接受招商人的任何处罚。【什么情况下进行资格后审】

4、我方将接受并遵守《申请人资格审查须知》中所规定的各项条款。

5、本申请充分理解下列情况: 资格审查合格的申请人比选,须以比选时提供的资格后审申请书为准;

你方保留更改本项目的规模和金额的权利。前述情况发生时,比选仅面向资格审查合格且能满足变更后的要求的申请人。

你方将不对其上述行为承担责任,亦无义务向申请人解释原因。 6、我方理解,你方将不受我方《申请人资格后审申请书》的约束,在任何情况下也不负担我方任何资格审查费用。

7、我方同意我方所提交的确《申请人资格后审表》将作为申请文件的一个组成部分,对我方具有约束作用。

申请人: 大冶市恒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盖章) 地址: 大冶市金湖街办铜录山 电话: 传真:

法定代表人: (签字或盖章)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签字人姓名: (印刷体) 日期:二 0 一 五 年 四 月 十 九 日

(二)资格后审申请书附表

附表1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和企业技术负责人身份证明书

(一)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单位名称: 大冶市恒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单位性质: 有限责任公司 地 址: 大冶市金湖街办铜录山 成立时间: 2004 年 11 月 19 日 经营期限: 2004年11月19日 至2013年11月19日 姓 名: 陈成 性别: 男 年龄: 职务: 总经理 系 大冶市恒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身份证复印件)

申请人:大冶市恒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盖章)

日 期: 2015 年 4 月 19日【什么情况下进行资格后审】

(二)企业技术负责人身份证明书

申请人名称: 大冶市恒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 大冶市金湖街办铜录山

姓名:陈成 性别: 男年龄 职务: 总工系 大冶市恒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的企业技术负责人. 申请人:大冶市恒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盖公章) 日期: 2015 年 4 月 19 日

(身份证复印件)

什么情况下进行资格后审(三)
资格后审文章

浅谈“资格后审”在建设工程招投标中的应用

随着我国城乡建设的不断发展,有形建筑市场的功能性和机制性创新需求日趋深化,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和服务在城乡建设发展中的作用日益凸显。资格审查是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中筛选潜在投标人的重要环节,近期来,笔者结合自身工作,及 市的建筑市场招投标管理模式的特点,有针对性地进行了调研。通过调研,对在招投标过程中资格后审法的应用有了一些粗浅的认识。

一、资格预审与资格后审的比较及对资格后审法的认识

现行招标资格审查制度主要有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两种方式。资格预审,是指在投标前对潜在投标人先进行相关资质、业绩条件的评定,只有通过资格预审的潜在投标人才能进一步参与招投标活动。资格后审,即在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中列明合格投标人必须满足的各项资格条件,不拒绝任何合格的投标人参加投标,取消准入门槛,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进行后臵审查。

长期以来,有形建筑市场通常采取资格预审的方式确定投标人,该方法让招标人有比较充裕的时间对众多投标申请人的资质条件、技术水平、财务能力、施工经验和业绩进行调查和评价,让招标人能够充分的对各潜在投标人进行筛选,可以很好的保障参投标单位的质量,也能在一定程度上减少评标工作量,但显著的缺点就是通过资格预审入围的潜在投标人名称、数量等相关情况的保密工作难度很大,入围名单一旦泄露,客观上为投标人之间围标、串标以及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串通投标提供了方便,一些入围的投标单位采用买卖投标价格、集体抬高标价等手段来实施“串标”、“围标”,扰乱建筑市场秩序,导致国家和公众利益受损,且极易在入围设臵上滋生行贿腐败,引发经济犯罪。资格后审法正是解决这一问题的良方,将入围前资格审查改为后期针对性的后臵资格审查,从而切断投标人与投标人之间、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的联系,起到有效遏制招投标过程中违法行为的作用。

二、资格后审法的实践运用和效果

通过深入调查,分析围标、串标的不同表现形式和原因,结合当前建筑市场中主要存在的不规范竞争问题, 市招标办开始推行资格后审法,从招投标机制

上寻求突破。自2009年6月份开始,凡国有资金投资建设公开招标项目的资格审查全部采用资格后审法。主要采取:一是从招标公告入手,在条件设定上取消限制性条款,防止招标人量身定做;二是取消报名环节,符合条件的投标人全数入围,增强招投标公正性和竞争性;三是招标文件和施工图纸统一上网,潜在投标人可以从网上下载招标文件和施工图。对直接到交易中心获取招标文件(含电子光盘施工图)的潜在投标人采用无记名方式,工作人员必须对获取人单位和数量严格保密,落实保密责任制和泄密责任追究制;四是取消现场集中踏勘和集中答疑环节,改为自行踏勘,答疑改为网上提问、网上下载,尽可能控减潜在投标人相互之间以及潜在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接触;五是要求招标人统一使用招标文件范本,招标文件中明确合格投标人的资格条件,资格审查不合格的投标人不再进行后续评审,且其报价不列入评标基准价计算,重大偏差条款集中罗列,评标标准和方法明朗化。资格后审的主体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组建的评标委员会组织实施;六是为防止集团化串标,招标文件中列明资格审查通过的投标报价计算出的评标基准价在后续评审中不作调整,除非发现中标候选人存在招标文件中列明的提供虚假投标资料等情形,否则不得改变中标候选人的排列顺序。七、实施投标保证金统一缴纳与退付管理,投标保证金缴纳与退付必须为投标人法人名称账户出入,否则不予接收或退付。八、运用计算机辅助评审工具,基准价计算、总价报价排名、综合单价分析对比、材料价分析对比及不可竞争费用复核等均借助计算机辅助完成,减少了人为干扰因素,提高评审效率。通过上述多环节把关守口,规范运作,最大限度地控减潜在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相互接触的机会,截断围标串标的信息链,进而有效防范和遏制围标、串标现象的发生。

经一年多的实践证明,资格后审法能够基本杜绝“高价围标”行为,有效地遏制“串标”行为,在合理降低投标报价,保证招投标活动的公平、公正和充分竞争,起了十分积极的促进作用。

三、资格后审的实施重点在于配套的评标办法

评标是招投标活动的核心环节,制定相配套的评标办法是资格后审法实施的

客观保障。由于资格后审是实行取消门槛,入围全放开的办法,参与投标的投标人一是数量多,二是可能会良莠不齐,既有经验丰富的大企业,也有刚成立的小企业,既有本地企业,也有外地企业,在投标竞价上的竞争非常激烈,由于投标心态的不成熟,很可能会出现有些单位低价抢标的问题。为解决这一问题, 市招标办主要采取了:一是在招标文件中设臵最高限价,且规定以最高限价的85%作为风险控制价,凡低于风险控制价中标的,中标人在提高履约保证金的同时,必须额外提交中标价净值与风险控制价之差额,以防止投标人为进入体现竞争性的中标候选范围而压低报价。二是按经评审的合理低价为原则,引入“二次平均基准价”确定评审范围,以引导投标人理性报价、合理报价。即对通过资格后审的投标报价剔除部分最高最低标价后(指对所有通过资格审查的有效投标报价按从低到高的顺序先去除N家单位【N=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单位家数*10%,数值四舍五入】的报价,再按投标报价从高到低的顺序去除N家单位)一次平均,再对一次平均价以下的报价进行二次平均,二次平均价作为确定进入后续评审报价区间的基准价,引导投标人按项目实际情况报价,偏离基准价过高或过低都将影响投标人的中标概率。评审区间的设立建立了报价合理性与重点评审对象相结合的机制,在保证专家对进入评审区间标书进行重点评审的同时,对市场的理性、有序竞争具有一定的正面引导效应。

评标办法作为选择最合适投标人的方向标,既要体现招投标的竞争性,又要保障项目的顺利实施,为了防止投标人有目标的应标还应具有不可确定性,因此如何合理确定入围区间,引导投标人理性报价,仍然是资格后审制度推行需要认真分析研究的内容。

四、资格后审法的实施难点和问题

正如任何事物都有正负两极,资格后审虽然在打击“围标”、“串标”上取得了很好的效果,由于其“后臵审查”的特性,同时也不可避免地产生了一系列问题:一是评标工作量增加,原来是入围前审查的内容放到评标时审查,增加了评标专家的工作量和评标时间。而且由于不能像资格预审一样有充分的时间调研考察,对有些外地企业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很难作出准确判断,这就必须依靠有形建

筑市场加强信用管理。二是竞争充分性和中标价格过低之间的矛盾,采用资格后审后,符合基本资质条件的施工企业均站在同一起跑线上,相比资格预审而言,诚然是大幅度提高了竞争性,充分体现了建设工程招标的作用,但正是由于竞价过于激烈,虽然已经采用了“二次平均基准价”的办法来引导投标报价,在多数投标报价都偏低的情况下,影响“基准价”也走低,使得中标价格往往偏低,很多是低利润中标甚至可能是低于企业成本价中标的。三是中标结果的不可预料性由于入围门槛的放开,某些重点项目会有大量投标人参与,由此产生广泛的竞争性,很多时候中标的往往是些名不见经传的小企业,其履约能力到底如何不得而知,为项目实施带来了风险。

总体来讲,资格后审法适用于具有一般性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对于工程规模特大、实施难度高、施工任务重的重难点项目还是应该在资格后审还是预审的问题上谨慎考虑。

资格后审法的正确应用,是关于建设工程招投标机制创新的一项重要研究课题,对于促进有形建筑市场的和谐稳定发展,不断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工作都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只有针对在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不断探索、总结、完善,才能进一步推进建设工程招投标事业科学发展。

什么情况下进行资格后审(四)
废标产生的原因及对策分析

  摘要:笔者结合工作实际,根据我国招投标法律、法规,就废标的含义、废标产生的原因、减少废标的对策作初步探讨。

  关键词:招投标 废标 对策
  招投标作为一种最具竞争力的采购方式在我国基本建设、政府采购等众多领域被广泛应用。它对于提高采购单位经济效益,促进廉政建设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我国招投标机制不断健全,废标现象常有发生,给招投标当事人带来人力、物力、财力的浪费。本文就废标产生的原因及其防范措施作一粗浅的探讨,以期引起采购当事人的重视,减少废标的出现。
  一、废标的概念
  废标在我国有约定废标和法定废标两种情形。前者主要是指在评标过程中,投标文件不符合法定要求或不能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经评标委员会评审丧失了继续参加评审资格的投标,也就是其他相关部门规定的废标。例如《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经资格后审不合格的投标人的投标应作废标处理。第三十七条规定:投标人不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该投标文件将被拒绝,作废标处理。在这些规定中,“废标”是一个名词。法定废标主要是《政府采购法》规定,在招标采购中,出现某些法定情形的,应予废标。这些法定情形包括:(1)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3)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废标后,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应当重新组织招标;由此可见,《政府采购法》中的“废标”是指宣告招标程序终止的行为,是一个动词。本文针对以上两种废标情况进行探析。
  二、废标产生的原因
  (一)招标人的原因
  1.对投标供应商的资质要求过高。一些采购项目金额较小、技术要求简单,并不需要投标人具备很高资质(如注册资金、专业资质、合同业绩、单位规模等),但采购单位却对供应商提出了过高的资格要求,致使经营规模不大的供应商因资质不够而无法参与竞争,经营规模稍大的供应商又由于项目的标的额不大而对投标不感兴趣,最终导致有效投标人不足三家而废标。
  2.招标文件编制不够规范科学。一是要求供应商响应的文字条款内容表述不清晰,主要表现在对标的的规格、型号、安装、评标标准、售后服务、验收要求等实质性内容含糊,致使投标人对投标文件的理解产生歧义而未能做出实质性响应,成为废标。二是招标文件中有关废标条款设置过多,投标供应商往往因一时疏漏而导致投标成为无效投标。三是招标文件要求的供货期限过短,按正常市场供货渠道难以按时完成,导致有效投标人不足三家而出现废标现象。四是招标文件包含不切实际的要求。例如,要求投标人提供制造厂商针对某项目的授权证书原件,这种需要授权证书的要求,也不同程度地给制造厂商提供了控制以致于操纵市场价格的机会。采购项目技术参数设置不合理,往往存在指定品牌或限定一个品牌范围的现象,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就排斥了其他品牌供应商的投标。
  3.采购限额预算过低。一些采购单位在制定采购限额前未经过充分的市场调查,或在市场价格基础上过分压低采购预算,致使采购项目利润过低或无利益,打击了供应商投标的积极性,导致实质性响应不足三家而废标。
  4.招标过程中招标人工作不到位。第一,未及时发布招标采购信息。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足《政府采购法》规定的二十天时间;或者招标公告发布范围过于偏僻,不容易被潜在投标人发现,使众多投标人错失投标机会;第二,没有提醒投标人应该特别注意事项。如招标文件中的投标资质、投标保证金、主要技术参数等实质性内容,使投标人忽略而导致废标。
  (二)投标人的原因
  1.投标人疏忽所致。如未递交投标保证金,没有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投标文件未盖投标单位公章,没有提供专业资质证书或专业达不到要求,营业执照未年检,税务登记过期,质量保证及售后服务不明确等等。
  2.投标书制作不精细。一是投标书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二是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的;三是部分投标人标书内容与招标文件严重偏离或没有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不少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产品关键指标必须响应或是更高,任何一项未达到,便视同不响应;相当多的供应商的投标产品技术指标未达到采购人需求,却抱着侥幸心理来投标,导致“废标”产生。
  3.投标报价超出买方预算或价格居高。对于报价超预算的投标人,有的招标文件明确规定为“废标”,有的则在评审时取消其竞争资格。报价过高,虽然有质量和价格成正比情况,但是也存在相同的资质、相等的质量,供应商的报价却差别很大。
  4.投标方准备不够充分,导致“废标”。主要存在两种情况,一是投标样品制作不精。有的投标人虽然按招标文件要求制作了样品,但是没有完全按照招标书要求来完成,结果没有中标;第二种情况是,投标代表综合素质不高。在投标过程中,投标代表解释有关问题是一个不可缺少环节,投标代表综合素质如何,对本公司的产品、技术、管理、售后服务等各方面的准确掌握,对用户代表、评审专家某些疑虑的解释说明,一定程度上影响着评委的决定,甚至直接导致“废标”。第三没有按照规定的时间到达开标现场,投标文件被拒收,做为废标处理。
  5.投标人的恶性竞标。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合理报价或标底,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个别成本,评标人在询标时就会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则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三、防止废标的措施
  (一)加强法律法规的学习,增强防范废标意识。投标双方熟知哪些环节易废标,哪些环节应谨慎,从而减少或避免废标的产生,同时监管部门除加强监管外,还要认真学习招投标方面的相关知识,依法执法,严格把好招标关。   (二)采购主管部门要加强供应商资质审查工作。资格审查重点审查供应商是否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是否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是否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有无贪污纳税和缴纳社会保障资金,有无违法活动等。供应商也应加强自身的诚信建设,要提供安全、稳定、高品质产品,在技术改进和研究方面下功夫,确保售后服务的及时性和可靠性。
  (三) 采购人或者采购执行机构认真编制招标文件。编制招标文件要科学严谨,在实际编制中要做到“不漏”、“不粗”、“不错”。在“不漏”方面,要避免遗漏投标报价供应商须知(包括密封、签署、盖章要求等)的表述,避免遗漏投标报价要求(包括投标保证金的金额和交纳方式)、合同主要条款及合同签订方式、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时间等的表述。在“不粗”方面,要详细明确投标人应交的各种资料,如资信证明的种类和名称;详细明确技术规格、要求和数量,包括具体的附件、图纸等;详细明确投标文件的实质要求和条件。在“不错”方面,要保证制作的纸质招标文件和在制定的网络媒体上发布的电子招标文件应当保持一致,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技术标准应当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明确的废标条款不能超越《政府采购法》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所规定的范围。
  (四)精心测算招标预算。招标人在测算招标预算时要精心测算、全面考虑、市场调查,保证招标项目顺利进行。
  (五)投标人高度重视投标文件的制作。首先,投标人应认真研读招标文件,对招标文件描述不清或隐含的条款,通过传真、信函等方式积极向招标人咨询,进行书面沟通,减少投标文件编制过程中的偏差。其次技术标编制要遵循“可行、经济、先进”的原则,并和商务标有机衔接。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全部响应,成为有效投标。三是投标报价要合理。要从用户的承受能力出发,在保证提供高质量商品的同时,投标人利润期望值不能过高。四是在编制投标书注意一些易漏易忘细节,投标书制成后要认真校对确保万无一失后再投出细致编制投标文件,不能心存侥幸。
  (六)投标文件的提交应当“宜早不宜迟”。可以避免开标临近手忙脚乱,避免一旦出现交通堵塞或其他异常情况投标人无法按时提交投标文件,成为废标情况的出现。
  (七)招标人做好招标准备工作。一是招标人在发布招标文件时,宜同时提供电子文档,既可以减轻投标人的编标工作量,也可以提高投标人的编标质量,减少算术性错误等。二是招标人应当以合适的形式跟投标人就招标文件有关问题进行沟通,可以通过标前会的形式进行面对面的沟通,或者通过传真、信函等方式进行书面沟通。三是及时组织招标项目的答疑,对所发生的疑问以补充文件形式统一书面答复,以便加深投标人对招标文件的理解,减少投标文件编制过程中的偏差。
  (八)严格执行招标程序规定。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相关程序,包括招标公告发布的规范,严格按照招标程序、评标程序进行招标,评审时严格依照评标标准和评标办法,为防范废标发生筑起坚实的“防火墙”。
  参考文献:
  [1]蒋兆祖,刘国冬,等.招标采购专业实务[M].北京:中国计划出版社,2009
  [2]谷辽海,何红锋,等.招标采购案例分析[M].北京:中国计划出版社,2009
  [3]叶青.招标采购法律法规与政策.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2012
  [4]曹富国,何红锋,王利明,等.招标采购法律法规与政策[M].北京:中国计划出版社,2009

什么情况下进行资格后审(五)
谈谈国有企业招投标实践中的若干问题

  【摘要】招投标是国有企业在物资采购、工程建设、服务类项目等重要的经济领域普遍的管理工作。这些工作涉及企业重大的经济利益。招投标是一种国际惯例,是市场经济发展的产物;在公有制体制下,又具有独特的作用——廉政建设工作需要。由于招投标工作实施时间比较短,制度、管理不健全,监督工作滞后等问题,在招投标工作实践中存在许多问题需要不断完善和解决。

  【关键词】招投标;存在的问题;解决方法;探索
  2000年1月1日,我国颁布了《招投标法》,标志着招投标管理开始走进我们的经济生活,成为国有企业在工程建设、物资采购、服务类项目等重要经济工作领域一项重要的管理手段。为什么我国要颁布《招投标法》呢?
  一般的,主要有两方面的原因:
  一、市场经济的客观条件决定的;
  二、公有制占主导地位的经济基础决定的。
  招投标不是我们的发明,它是一种国际惯例,是一种商品交易行为,是交易过程的两个方面——招标和投标;是市场经济高度发展的产物,是应用技术、经济的方法。企业通过市场竞争机制,有组织开展的择优成交的方式。这种方式在物资、工程和服务的采购行为中,招标人通过事先公布的采购和要求,吸引众多的投标人按照同等条件进行平等竞争,按照规定程序并组织技术、经济和法律等方面专家对众多的投标人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进行综合评审,从中择优选定项目的中标人的行为过程。其实质是以较低的价格获得最优的物资、工程和服务。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尤其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到较高水平,通过市场竞争机制择优选择的招投标管理方式自然而然提上了工作日程。
  招投标第二个独特的作用——公有制站主导地位的国有企业廉政建设的需要。
  在资本主义私有制条件下,企业财产的所有者可以任意支配企业的经营工作。只有私有企业主费尽心机去挖公共事业的墙角,要想把私有企业主的财产据为己有是不存在可能性的。
  在社会主义公有制条件下,企业财产属于每一个劳动者。由于人的自然属性“更多的占有”的基本特征,如果把工程建设、物资采购、技术服务等工作交由企业管理者任意支配,那么,用不了多久,国有企业就会消失得无影无踪。此外,现在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多种所有制形式并存,特别是在私营企业的存在和发展,在与国有企业经济交往过程中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机会和经济利益,也是比较严重的社会问题。一定程度上讲,社会主义国有企业没有效益不佳的企业,只有经营管理不善的企业,究其根本,就是抽象的公有制财产所有人是难以抵御用公有财产换取一己富裕生活的诱惑的。
  要改变这种社会状况,除了健全法制体系,建立健全监督保障体系的同时,也必须从管理手段方面找出解决问题的方法。招投标作为一项国有企业在经营管理领域重大管理变革应运而生。
  国有企业如何通过招投标实现引入市场竞争机制,降低生产成本,消除工程建设、物资采购等领域的廉政建设问题,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或者说,国有企业招投标是如何操作的,存在哪些问题,需要做哪些改进?我们通过对国有企业招投标实际工作的描述讨论这些问题和解决的方法。
  2013年9月25日,原铁道部部长刘志军受贿、滥用职权案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刘志军案的焦点问题是在高铁建设招投标工作中,帮助不法中间商丁书苗违规操纵,致使高铁建设的五十三个项目非法中标,涉及资金一千八百五十多亿元,丁书苗从中非法获利39.76亿元,给国家和人民财产造成重大损失。
  这个典型案例说明两方面问题。一是招投标工作涉及重大经济利益;二是招投标存在重大管理风险。招投标工作依法执行,能够有力的推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反之,则会严重危害市场经济秩序。
  招投标是国有企业经营管理中的一项普遍工作。通过公开招投标,在降低工程造价,引进优秀项目建设队伍,提高项目建设质量,缩短工期,节约采购成本等,以及在廉政建设方面能够发挥无可替代的作用。
  国有企业招投标有三种基本形式,即不招标、邀请招投标、公开招投标。国家《招投标法》以及有关部门、行业对采购服务有明确的规定。如,国家发计﹝2000﹞3号令中的“施工单价合同200万元以上、重要设备物资采购100万元以上、、、、、”必须进行招投标。行业、企业制度的特点是自主招投标“金额越来越小,要求越来越细。”
  在招投标工作实践中,严格按照招投标法规执行存在许多无法解决的问题。如:紧急抢修工作,不管是邀请招投标,还是公开招投标,都无法满足企业生产经营工作的需要。首先,时间不容许。一般的,从发出投标邀请函或招标信息,到投标报名、资质预审,再到编制标书,投标、开标、评标,签订合同,这一系列工作按照招投标法的有关法规,至少需要二十五天。这个过程将给企业带来无法承受的经济损失。国有企业通常的做法是——不招标。
  这种方式显然是违法的。
  在深入的招投标工作实践中,我们惊奇的发现不招标未必就一定能够产生不正当交易,通过招投标又不一定能够完全做到公平竞争。尤其是邀请招投标,弊端尤其明显。
  “不招标”项目就是把采购服务直接交给特定的“人”。按照常规逻辑,项目没有通过市场竞争交给特定的“人”,这个“人”一定是特殊关系人,必然存在特殊的利益关系。实际情况是,有些“关系户”不是天生就有的。相反,多数“关系户”是通过企业双方在市场交易过程中发展起来的。作为招标方重信誉、守合同;作为投标方讲诚信、质优价廉。经过长期合作,企业之间互利互惠,形成了良好的合作关系,有些客户产品价格一直维持在几年前的水平,技术服务又具有明显的优势。对于这样的企业关系,通过招投标就不一定是最优的选择。
  “不招标”具有“时间短、质量可靠、价格合理等”优势。它属于应急手段,不带有普遍性。“不招标”在国务院颁发的《招投标实施条例》中有严格的规定,必须认真执行。   除招标投标法规定(*见注释)的可以不进行招标的特殊情况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二)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三)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四)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基层企业主要适用第三、第四条。如,紧急抢修工作,已中标项目单位属于“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的;建设项目中发现与原计划材料、工时增加较大的适用“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的。
  这两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有两方面问题不好界定和掌握,需要引起注意。哪些项目属于“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的?执行过程中容易产生分歧,不好把握的地方是“指鹿为马”,日常可以安排进行的工作,放到“计划外”落实。特别是对有收入支配权的项目公司,可能问题较为严重。“葛兰素史克事件”就属于这种类型。“第四条”应该注意的是“小标拉大标”,必须严格禁止。如果补充采购超过原中标标的的,必须重新招标。
  “不招标”在文化层面也具有优越性。首先,“不招标”不通过市场竞争,以一种完全信任的姿态使承包商获得了商业机会,优秀的承包商不仅会保护这样的企业关系,甚至以更优惠的价格、优质服务谋求长远发展,以更积极的策略和手段加以培植和保护。现在市场竞争使这种机会成为可能,也是诚信守约企业谋求更好、更快发展的必备条件。其次,在“真金白银”面前,我们管理者、专业技术人员绝可能仅仅依靠交易的业绩和空洞的企业信誉、承诺,把企业利益简单的交给空洞的商人。我们有量化的技术手段,工程造价、工程量、项目管理、纪检监督和结算审计完备的管理措施,“不招标”项目完全可以成为一种有效的、科学的管理方式。
  不招标项目在企业内部技术的、决策的管理措施之外,重要的监督环节要“把四关”。一是审批“关”,任何项目都有量化的决策权限,需要哪一级审批必须经过批复;没有批文流程走不通。二是过程管理“关”,项目立项、承包商确立、市场询价、商业谈判、费用依据、工程量核算等全程监督。三是定标“关”,必须按照管理权限报请决策机构批准。第四是审核“关”,认真审核,做到“材料完整、手续齐全、决策合法”。
  在许多人看来,“不招标”项目是最不可取的,必须“一刀切”,至少要做到“邀请招标”却比较认可。理由是邀请招标至少是通过招标了,应该是合理、合法、可靠。实际工作中,我们发现“邀请招标”是最不可取的方式!
  首先,从法律层面上说,不具备“邀请招标”的条件进行邀请招标就是违法。《招投标法》第十一条规定,“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项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经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招投标实施条例》第八条规定,“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显然,我们大多数项目不具备邀请招标条件。
  “邀请招标”在实际工作中的弊端也十分显现。一是为特定的项目负责人把项目交给利益关系人大开方便之门,由此产生价格虚高、虚报工程量、弄虚造假等不利于企业的行为。表现为:
  一、由一家投标商代理组织投标,形成围标串标行为;
  二、企业内部掌控招投标信息的人把关键信息提供给利益关系人,使某一投标商中标,从而获取不法利益,损害企业利益。
  三、内外勾结,怒虚作假。
  既不合法,又存在诸多弊端,“邀请招标”应该从招投标方式中彻底剔除的。实际上,国有企业做了大量的邀请招投标项目。
  公开招投标是唯一合情、合理、合法的方式。
  公开招投标也不是万能钥匙。在《招投标法》中,公开招投标有两种形式:资质预审和资质候审。“一前一后”具有质的变化。
  基层企业通常采用资质预审方式。资质预审的不足之处是资质预审后,投标信息已经公开,整个招标的后续工作只有在项目承办部门、项目负责人和投标企业间展开,监督、决策等核心工作被拒之门外,处于旁观和等待状态,有失去控制的可能性。人们高度关注的开标、评标、审查基本上已经失去了作用和意义。
  《招投标法》为我们预设了“资质候审”的后门,来弥补“资质预审”可能带来的隐患。
  “资格后审”是指在开标后对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资质候审”的优点,一、不确定性。招标方、投标方都不知道潜在的投标人;迫使投标方不得不以企业实力、真实的价格参与竞标;招标方也无法控制投标结果,也就失去了作用;消除了招标方的控制机会,投标方自然不会给没有作用的人提供不法利益。二、保密性。招标方与投标方、投标方与投标方三方背靠背;互不知情,招标方与投标方都处于被动状态。三、节约时间。招标方把招标信息、招标文件同时发出,投标人看到投标信息后编制投标文件和投标报名材料,同时向招标企业投递,缩短了招标时间。
  从另一个角度说“邀请招投标”。《招投标法》第十七条规定,“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不管是公开招标,还是邀请招标,投标方必须达到“三家以上”。既然“邀请招投标”与“公开招投标”同样具有“三家”的条件限制,为什么不把“低级的”邀请招投标转化为“高级的”公开招投标呢!习惯于采用邀请招标的思想是一种低级错误。
  通过实施招投标,国有企业在工程建设、物资采购、服务类项目等经济工作领域取得了很大的成果,工期普遍缩短;工程造价普遍有较合理下降,有效防止不正当竞争;促进了工程质量不断提高,使企业不断提高管理水平;简化了工程结算手续,减少扯皮现象等等。
  公开招图标极大地制约了国有企业在工程建设、物资采购、服务项目管理工作中的腐败行为。据统计数据显示,2012年因犯罪“落马”的国企高管中,案发最高领域依次为:财务管理(44.9%)、招投标(18.8%)、融资(10.1%)、人事调整(7.2%)、贸易(5.8%)、物资采购(4.3%)、证券(4.3%)、工程承揽(2.9%)和产品质量(1.4%)。招投标排名第二位,约占国企高管腐败案件的五分之一,属于严重高危领域。招投标工作在企业内部管理中实现流程化管理,有效堵塞了少数人参加决策的漏洞;在外部,通过信息公开,使公众能够直接参加国有企业的竞标,市场竞争高度社会化,有效制约了“关系户”私下运作的行为;通过纪检监督、公开决策的管理手段,遏制了国有企业在招投标领域腐败问题的滋生,在经济效益、廉政建设方面取得显著成果,招投标管理取得巨大进步。。
  例1,某企业的控制电缆改造工程,通过实施招投标工作,引入市场机制,三家投标企业报价,最高投标报价是136.6753万元,最低投标报价仅为25.8万元,最高价与最低价相差110.8753万元,中标价仅占复合标底的35.97%。
  例2,某企业的低温省煤气改造工程,通过公开招投标,经过资质预审,保留的三家厂商投标报价,最高报价是866.0万元,最低报价是588.077万元,最低报价与最高报价相差277.923万元,价格差达到复合标底的39.45%。招投标给企业带来显著的经济效益。
  参考文献
  [1]张雪华.浅析国有企业员工职业生涯规划的科学方法.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2013.04
  [2]黄剑兰.国有企业员工职业生涯规划与管理研究.人力资源管理,2012,09
  [3]谢成.国有企业员工职业生涯规划与管理研究.武汉科技大学,2008

什么情况下进行资格后审(六)
浅议如何有效防范串标、围标行为

  【摘 要】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是一项法律性和程序性强的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但串标、围标行为的出现严重侵害了这一原则。本文从串标、围标行为表现形式及危害到如何有效防范串标、围标行为谈了几点自己的看法,认为只有有效识别串标、围标行为,加强监督和处罚力度,建立行之有效的管理机制,这种违法违规行为才能得到遏制。

  【关键词】工程招标投标;串标、围标行为;违法行为
  从《招标投标法》颁布实施以来,我国的建设工程承发包市场行为得到有效的规范,对预防和遏制建设领域腐败问题发生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我们应清醒地看到,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深入发展、基础设施建设投资的不断增大、建设工程招投标市场竞争的不断加强,在不正当利益观的驱动下,建设工程招投标中串标、围标行为随之而生,且有愈演愈烈的趋势,严重扰乱了建筑市场秩序,损害了主体方和国家利益。笔者结合从事多年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管工作的经验,从如何有效防范串标、围标行为谈几点看法。
  1 串标、围标的表现形式及危害性
  1.1 串标、围标的主体
  参与串标、围标的主体主要有: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以及监管部门。
  1.2 串标、围标的表现形式
  (1)投标人之间串通投标。投标人之间私下约定,通过相互陪标、轮流坐庄、招高或压低投标报价,内定中标人,由中标人给陪标人一定经济补偿的方式串通投标。
  (2)投标人与招标人串标。招标人与某个投标人之间通过明招暗定的方式,损害其他投标人的利益串通投标。主要表现有:①招标人设置有利于内定中标人的条件或抬高门槛排斥其他投标人;②向内定中标人透露其他投标人的情况;③向内定中标人泄露标底;④私下帮助内定中标人撤换和变改投标文件;⑤采用其他有利于内定中标人的不正当手段。
  (3)投标人和代理机构串标。个别招标代理机构违反职业道德,为谋取非法利益和投标人串通一气,在制定招标文件时量体裁衣,制定有利于某个投标人的条款或向其泄露标底等其他有关信息帮助投标人中标。
  (4)投标人和评标专家串标。投标人通过向评标专家行贿等非法手段,让评标专家在评标过程“照顾”其中标。
  (5)投标人和监督人员串标。个别监督人员丧失原则,通过打招呼、偏袒等手段非法干预和影响评标过程,帮助投标人中标。
  (6)“围标”是“串标”的特殊表现形式,是投标人之间的串标行为,主要由一个投标人发起,其他投标人作为“陪标人”私下达成协议,通过抬高或降低报价、排挤其他投标人等手段使发起人中标,从而各自获得非法利益。
  1.3 串标、围标的危害性
  1.3.1 严重破坏招投标市场秩序
  串标、围标行为的存在严重扰乱了正常的招投标秩序,违背了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招投标原则,是对国家法律的一种挑战和侵害。因为个别企业和个人通过非法手段获得中标,使真正有实力的潜在中标人被拒之门外,有的企业为了争取市场份额,极不情愿地加入恶性竞争。作为市场基础的诚信体系遭到破坏,市场规律和竞争法则失去作用,严重影响了建筑业的健康发展。
  1.3.2 招标人的利益受到侵害
  一般情况下,串标、围标行为大都发生在投标人之间,投标人之间私下串通约定,通过抬高投标报价,达到利益最大化和利益分成,无形中提高了工程造价,降低了建设资金的使用效益,给招标人或国家造成损失。
  1.3.3 严重影响工程质量安全
  串标、围标的投标人主要目的是通过非法手段获得经济利益。所以在编制投标文件时,着眼点主要侧重于价格的恶性竞争上,在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编制上不深入研究,无合理应对措施,即使中标也不可能认真组织项目管理实施,更有甚者中标后将工程违法转包和分包给无资质或资质低的小施工队伍,给工程建设埋下了严重的质量安全隐患,严重威胁着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1.3.4 滋生和助长腐败问题的发生
  在招投标过程中,个别投标人为了在竞争中获胜,以金钱和物资为诱饵,收买参与招投标活动的相关单位和人员,为其串标、围标行为提供便利和帮助,使其非法目的得逞。近几年来,串标、围标行为是建设工程领域商业贿赂的主要表现形式,是滋生和助长建设领域腐败的温床,这种案例屡见不鲜,教训是惨痛的。
  2 串标、围标的防范措施
  2.1 严把招标公告备案审查备案关
  串标、围标行为大多发生在公开招标中,所以我们监督部门在对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制定的招标公告内容和发布范围必须严格把关。要求必须结合工程项目的具体情况制定招标公告内容条款,除特殊情况外,严禁制定带有倾向性和排他性或不切合实际的内容要求。执行国家规定的发布媒体和发布范围,不能有意缩小社会受知度。通过严格审查关,让更多符合条件的投标人参与报名投标,增强竞争性,减少串标、围标因素。
  2.2 积极推行资格后审制
  在对投标人的资格审查上广泛推行资格后审制度,让尽可能多的符合条件的投标人参加投标,增加投标人数量,提高投标竞争性,加大串标、围标的难度和成本,降低串标、围标的可能性。
  2.3 严把开标监督关
  在开标时,要求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和拟派投标项目经理必须持有效证件到场,并提供单位为本人社会保险费缴纳证明。否则按废标处理。这样在某种程度也增大了串标、围标的难度。
  2.4 完善投标保证金管理制度
  首先建立投标保证金集中管理制度,由行政主管部门设立专门账户集中管理,不能由招标人或其他机构管理。其次要求所有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必须从本单位基本账户转出,开标时必须提供原始转账凭证,否则按废标处理。再者加大处罚力度,一旦发现有串标、围标行为,除行政处罚外,一律没收相关投标人的保证金。对预防串标、围标行为起到了很好作用。   2.5 完善评标定标办法
  制定好的评标定标办法是招投标的关键,关系到招投标活动是否公开、公平、公正。决定着是否可以选择到好的施工队伍。目前,我们大多采用“综合评估法”进行评标,方法过于单一,人为操作因素较多。对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投资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依法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的工程项目,根据工程项目实际,业主可实行“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和“综合评估法”相结合的两种评标定标办法。如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标,不限定投标人数量,就增加串标围标的难度。而不设置标底价,投标人就不需要通过不正当手段向招标人探取标底。有效评标价通过计算和评审,投标人就不易通过人为操作,串标报价、不平衡报价等手段,使自己的商务标报价在评标中占有优势,从而使串标、围标行为难以得逞。
  2.6 积极推行工程量清单招标和电子评标
  强力推行工程量清单招标。不设标底,只设最高限价(栏标价),并向所有投标人公布,这样既可以防止因标底泄露带来的负面因素,也大大减少了串标、围标成功者的非法收益,使其得不偿失。大力推行电子评标。电子评标既可以大大提高评标效率和准确性,也可通过电脑对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组成进行分析,如发现有雷同或异常的情况电脑会自动提示,这样会有效发现和遏制串标、围标。
  2.7 加强标后履约监督管理招投标中围标、串标现象屡禁不止的重要原因就是个人违规借用法人资格参与投标,中标后将工程违法转包他人。近几年来出现的建筑工程腐败案例或重大的安全质量责任事故案中,基本都存在违法借用资质投标和违法分包转包的情况。这就要求我们对招投标工作不但要事先防范,现场监督,而且应加强标后履约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招标的工程项目和中标的施工企业,要不定期进行专项监督检查,并形成长效机制。主要对施工现场进行检查,全力查处挂靠、借用资质投标,转包、违法分包等行为,重点检查施工企业是否按合同和招投标文件的要求履约,对于擅自改变投标文件中的项目经理等主要管理技术人员的,要严厉查处。建立严密的监督网络,使串标、围标行为无处藏身。
  2.8 建立健全建设领域诚信体系和制定严格的惩戒措施。
  串标、围标行为长期广泛存在的根本原因是大环境诚信体系建设缺失,部分企业或者说大部分企业已形成不串标、围标就不可能中标的意识,所以我们必须建立严格的诚信体系和考评制度,将企业的诚信情况量化打分、定级,建立“黑名单”和不良行为记录档案,直接与企业的投标、资质升级、评先评优挂钩,从而使企业不想,也不敢串标、围标。还有就是要建立严格和行之有效的惩戒措施,要将经济处罚和行政处罚以及追究法律责任有机结合起来,行政主管部门和司法检察部门必须硬起手腕,克服畏难情绪和纵容态度,对串标、围标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姑息。
  串标、围标行为是寄生在建设领域的一个毒瘤,危害极大,严重影响和扰乱招投标市场行为和建筑市场秩序,必须严历打击和遏制,这就需要我们社会各界共同努力,尤其是行政主管部门加强监督、严格执法、重拳打击,让我们的建设工程招投标更加“阳光”,建筑市场更加“纯洁”。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Z].
  [2]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河南省监察厅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串(围)标行业为认定和处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Z].
  [责任编辑:孙珊珊]

什么情况下进行资格后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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