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定意见的审查

2016-07-21 自我鉴定 阅读:

鉴定意见的审查(一)
鉴定意见的审查判断

鉴定意见的审查判断

【摘要】鉴定意见是认定犯罪的关键证据之一,而目前司法实践中对于鉴定意见的态度严重影响了该证据的审查判断。据此,本文从侦检审三机关各有侧重来浅析如何审核鉴定意见,给鉴定意见一个合理定位。

【关键词】鉴定意见;审查判断

【鉴定意见的审查】

随着高科技的发展,犯罪的科技含量有增无减传统的各种侦查手段、证据收集方法已经无法满足侦查案件准确查明案件事实的需要。达马斯卡说过:“站在20世纪末思考证据法的未来,很大程度上就是要探讨正在演进的事实认定科学化的问题。”由于鉴定意见所具有的专业性强与科技含量高的特点,使得司法实践中对待鉴定意见的态度有悖于审查判断一般证据的证据规则。在整个刑事诉讼的过程中,从侦察机关对专门性问题需要指派、委托司法鉴定开始,侦查人员对鉴定机构以及鉴定人的遴选,涉及其资格审查问题;审查起诉阶段检察人员审查证据确实充分时,对鉴定意见进行的初步审查,最后审判阶段法官组织控辩双方质证的审查认定。一、侦查阶段

在侦查阶段,对专门性的问题,侦察机关通常会委托指派侦察机关内部设立的鉴定部门中的鉴定人员进行司法鉴定,在必需时也会对外委托司法鉴定机构。鉴定机构与鉴定人的遴选再次阶段就显得异常重要。

鉴定是具有专业知识的人对专门问题进行检验分析判断以得出鉴

鉴定意见的审查(二)
鉴定意见的审查判断

鉴定意见的审查判断

【摘要】鉴定意见是认定犯罪的关键证据之一,而目前司法实践中对于鉴定意见的态度严重影响了该证据的审查判断。据此,本文从侦检审三机关各有侧重来浅析如何审核鉴定意见,给鉴定意见一个合理定位。

【关键词】鉴定意见;审查判断

随着高科技的发展,犯罪的科技含量有增无减传统的各种侦查手段、证据收集方法已经无法满足侦查案件准确查明案件事实的需要。达马斯卡说过:“站在20世纪末思考证据法的未来,很大程度上就是要探讨正在演进的事实认定科学化的问题。”由于鉴定意见所具有的专业性强与科技含量高的特点,使得司法实践中对待鉴定意见的态度有悖于审查判断一般证据的证据规则。在整个刑事诉讼的过程中,从侦察机关对专门性问题需要指派、委托司法鉴定开始,侦查人员对鉴定机构以及鉴定人的遴选,涉及其资格审查问题;审查起诉阶段检察人员审查证据确实充分时,对鉴定意见进行的初步审查,最后审判阶段法官组织控辩双方质证的审查认定。一、侦查阶段

在侦查阶段,对专门性的问题,侦察机关通常会委托指派侦察机关内部设立的鉴定部门中的鉴定人员进行司法鉴定,在必需时也会对外委托司法鉴定机构。鉴定机构与鉴定人的遴选再次阶段就显得异常重要。

鉴定是具有专业知识的人对专门问题进行检验分析判断以得出鉴定意见的主观见之于客观的活动。然而,由于鉴定人专业水平高低、执业经验的长短、职业道德高低等鉴定人情况,对于同一对象的鉴定会得出不相一致的意见,并且不同的鉴定活动对于鉴定人的资格要求也不尽相同。就只根据两个管理办法来对鉴定机构和鉴定人进行普遍的形式层面的审查是远远不够的,同时又由于目前我国的司法鉴定管理体制过于粗陋,因而侦察机关对鉴定机构与鉴定人资格资历的审查就更为重要。二、审查起诉阶段

检察机关应当着重审查以下两个方面:

首先,应审查鉴定人是否存在应当回避的问题。根据罗马法确立的原则“与自身有关的人不应该是法官”,“纠纷解决者不应有支持或是反对某一方的偏见,法官应当防止预断,祛除偏见。”现代的刑事诉讼格局已经基本形成,警察、鉴定人等也成为刑事诉讼的主体,要求不偏不倚的参与诉讼活动。鉴定人必须在尊重客观事实、客观公正的前提下进行鉴定,案件有特殊利害关系的人不应该参与到诉讼中来。

其次,应当审查检材的相关情况。检材关系到鉴定意见的客观真实性和与案件事实的关联性。检材来源是否客观真实,不是来源于案件的检材不能成为鉴定对象;收集、提取检材的方法和程式是否符合相关规定,错误的收集方法会影响检材的原貌,从而影响鉴定意见的客观;因为检材会由于时空环境的影响而被更换或是被污染,鉴定意见便会失真,这样就要求严格审查检材来源、收集取得、保管和送检等环节的情况,与相关证据如勘察检查笔录的记载是否相符的情况。

三、法庭审理阶段【鉴定意见的审查】

法庭审判阶段是决定鉴定意见能否成为定案依据最为关键的阶段。在我国目前刑事诉讼状况下,侦察机关、检查机关承担的是控诉职能,强烈的追诉犯罪心理及法律赋予的强大追诉权力,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权利虽经过多年努力有所改善,却无法与强大的国家机关相抗衡。在2011年刑诉法修

鉴定意见的审查(三)
鉴定意见的审查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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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意见的审查】

鉴定意见的审查运用

作者:辛欣 田李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4年第30期【鉴定意见的审查】

摘 要 在审查起诉过程中,检察机关公诉部门应根据鉴定意见的特点,并结合全案证据对鉴定意见进行全面审查。由于当前检察机关公诉部门对鉴定意见的审查还存在一些问题,本文从司法实践中的典型案例来进行分析,提出公诉部门在审查鉴定意见的过程中应该加强的两个方面。【鉴定意见的审查】

关键词 鉴定意见 审查 运用

作者简介:辛欣,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公诉二处,助理检察员;田李,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公诉二处,书记员。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10-122-02

2012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将法定证据种类中的鉴定结论改为鉴定意见,这一修改体现了立法者对鉴定人所提供意见的基本态度的改变。检察机关公诉部门在对案件的审查过程中,应该充分认识到鉴定意见的特点,明确鉴定意见审查内容,以便对鉴定意见的证明能力达到合理采信。

一、鉴定意见的特点

2012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将法定证据种类中的“鉴定结论”修改为“鉴定意见”。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虽然并未对鉴定意见进行一个明确的概念界定,但通说认为鉴定意见是指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中涉及的专门性问题通过分析、判断所形成的一种鉴别意见。 鉴定意见与其它种类的法定证据相比有其自身的特点:

(一)鉴定意见具有专业性强的特点

从鉴定的对象及鉴定材料上对鉴定加以区分,可以将鉴定分为“法医类鉴定”、“物证类鉴定”和“声像资料鉴定”三类。从鉴定技术上对鉴定加以区分,又可将上述三类鉴定划分为几小类。 通过鉴定的分类可以看出,对不同类别的对像进行鉴定需要不同的专业知识的支撑。 出具鉴定意见的主体是在鉴定机构中从业的鉴定人,鉴定机构和鉴定人都应该具备法定的资质。鉴定机构有其特定的业务范围并具备一定的技术条件。鉴定人是在具备相关专业技术及职称的基础上,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借助专业的技术条件,对刑事案件所涉及的专业问题作出的鉴定和判断。鉴定人专业的知识和专业的技术条件决定了鉴定意见具有专业性强的特点。

(二)鉴定意见具有言词证据属性

鉴定意见的审查(四)
鉴定意见的审查判断

  【摘要】鉴定意见是认定犯罪的关键证据之一,而目前司法实践中对于鉴定意见的态度严重影响了该证据的审查判断。据此,本文从侦检审三机关各有侧重来浅析如何审核鉴定意见,给鉴定意见一个合理定位。

  【关键词】鉴定意见;审查判断
  随着高科技的发展,犯罪的科技含量有增无减传统的各种侦查手段、证据收集方法已经无法满足侦查案件准确查明案件事实的需要。达马斯卡说过:“站在20世纪末思考证据法的未来,很大程度上就是要探讨正在演进的事实认定科学化的问题。”由于鉴定意见所具有的专业性强与科技含量高的特点,使得司法实践中对待鉴定意见的态度有悖于审查判断一般证据的证据规则。在整个刑事诉讼的过程中,从侦察机关对专门性问题需要指派、委托司法鉴定开始,侦查人员对鉴定机构以及鉴定人的遴选,涉及其资格审查问题;审查起诉阶段检察人员审查证据确实充分时,对鉴定意见进行的初步审查,最后审判阶段法官组织控辩双方质证的审查认定。一、侦查阶段
  在侦查阶段,对专门性的问题,侦察机关通常会委托指派侦察机关内部设立的鉴定部门中的鉴定人员进行司法鉴定,在必需时也会对外委托司法鉴定机构。鉴定机构与鉴定人的遴选再次阶段就显得异常重要。
  鉴定是具有专业知识的人对专门问题进行检验分析判断以得出鉴定意见的主观见之于客观的活动。然而,由于鉴定人专业水平高低、执业经验的长短、职业道德高低等鉴定人情况,对于同一对象的鉴定会得出不相一致的意见,并且不同的鉴定活动对于鉴定人的资格要求也不尽相同。就只根据两个管理办法来对鉴定机构和鉴定人进行普遍的形式层面的审查是远远不够的,同时又由于目前我国的司法鉴定管理体制过于粗陋,因而侦察机关对鉴定机构与鉴定人资格资历的审查就更为重要。二、审查起诉阶段
  检察机关应当着重审查以下两个方面:
  首先,应审查鉴定人是否存在应当回避的问题。根据罗马法确立的原则“与自身有关的人不应该是法官”,“纠纷解决者不应有支持或是反对某一方的偏见,法官应当防止预断,祛除偏见。”现代的刑事诉讼格局已经基本形成,警察、鉴定人等也成为刑事诉讼的主体,要求不偏不倚的参与诉讼活动。鉴定人必须在尊重客观事实、客观公正的前提下进行鉴定,案件有特殊利害关系的人不应该参与到诉讼中来。
  其次,应当审查检材的相关情况。检材关系到鉴定意见的客观真实性和与案件事实的关联性。检材来源是否客观真实,不是来源于案件的检材不能成为鉴定对象;收集、提取检材的方法和程式是否符合相关规定,错误的收集方法会影响检材的原貌,从而影响鉴定意见的客观;因为检材会由于时空环境的影响而被更换或是被污染,鉴定意见便会失真,这样就要求严格审查检材来源、收集取得、保管和送检等环节的情况,与相关证据如勘察检查笔录的记载是否相符的情况。三、法庭审理阶段
  法庭审判阶段是决定鉴定意见能否成为定案依据最为关键的阶段。在我国目前刑事诉讼状况下,侦察机关、检查机关承担的是控诉职能,强烈的追诉犯罪心理及法律赋予的强大追诉权力,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权利虽经过多年努力有所改善,却无法与强大的国家机关相抗衡。在2011年刑诉法修改将“鉴定结论”改为“鉴定意见”,意见是对客观事物的一种主观看法,不是最终的定论。所谓真理越辩越明,鉴定意见应该在法庭上接受控辩双方的质证才能肯定鉴定意见的法律效力,以改变过去当庭宣读鉴定结论的状态。
  在英美法系国家,实行的是当事人委托鉴定和自由鉴定人制度。鉴定人以专家证人身份出现在法庭上,控辩双方的律师都会以交叉询问的方式对其接受过的专业训练、拥有的经验等资格问题进行质询。对于鉴定材料是否真实充分,鉴定所使用的设备和方法是否先进科学等的审查,也是控辩双方都会在互相争辩中提出相当尖锐的问题来质询。在我国控辩力量悬殊的情况下,应当在法庭质证阶段对鉴定意见进行辩驳,以提高辩护方对鉴定意见的可接受度。
  鉴定意见,从证据的表现形式上分析,应当属于言辞证据。就像证人证言一样,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的可信度与真实性会比书面的证人证言高。再者,一个完整的证明过程,应当包括提供证据证明案件事实即举证和结合案件事实进行说明说服,这就要求鉴定意见的做出人除了提交鉴定意见报告书以外还必须出庭作证,说明鉴定采取的程序和方法手段,分析得出鉴定意见的过程,以说服辩护方和使法官形成内心确信。因而我国新刑诉法第187条第3款规定了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
  鉴定意见是具备专门知识的人就刑事诉讼中需要解决的专门问题进行鉴定给出的意见,无论是控辩双方还是审理法官,都由于这种专业知识的缺陷,无法与鉴定人形成知识的共同体,彼此之间产生知识的鸿沟,无法对鉴定意见进行透彻的审查判断。鉴定人出庭作证使得鉴定意见的鉴定过程呈上法庭,但却缺乏与之对话的机制。2011年新刑诉第192条规定第2款规定了专家辅助人制度,这一规定使得鉴定意见的法庭质证趋于完善,也使法官对鉴定意见进行审查判断,形成内心的确信,以改变过去视鉴定意见为铁证的时代。同时,被告人一方在此过程中,也能积极参与进来,提高对鉴定意见的信服,提高对审判结果的诚服。
  鉴定意见的审查判断,涉及到的专业性较强,而法学出身的司法工作人员,对于鉴定专业领域的科学知识相当有限,对鉴定意见的审核都或多或少存在一些障碍。因而,在完善我国相关司法鉴定制度的同时,对我们的司法工作人员也提出了更多更高的要求,树立怀疑精神,平视鉴定意见。
  参考文献:
  [1]陈瑞华.鉴定意见的审查判断问题[J].中国司法鉴定,2011,(5):4.
  [2]刘瑛.鉴定结论的审查判断之比较研究[J].河南社会科学,2005.03,(2).
  [3]方道茂.司法鉴定结论科学性的采信标准[J].法学杂志,2006,(6):94-96.

鉴定意见的审查(五)
鉴定意见的审查运用

  摘 要 在审查起诉过程中,检察机关公诉部门应根据鉴定意见的特点,并结合全案证据对鉴定意见进行全面审查。由于当前检察机关公诉部门对鉴定意见的审查还存在一些问题,本文从司法实践中的典型案例来进行分析,提出公诉部门在审查鉴定意见的过程中应该加强的两个方面。

  关键词 鉴定意见 审查 运用
  作者简介:辛欣,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公诉二处,助理检察员;田李,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公诉二处,书记员。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10-122-02
  2012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将法定证据种类中的鉴定结论改为鉴定意见,这一修改体现了立法者对鉴定人所提供意见的基本态度的改变。检察机关公诉部门在对案件的审查过程中,应该充分认识到鉴定意见的特点,明确鉴定意见审查内容,以便对鉴定意见的证明能力达到合理采信。
  一、鉴定意见的特点
  2012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将法定证据种类中的“鉴定结论”修改为“鉴定意见”。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虽然并未对鉴定意见进行一个明确的概念界定,但通说认为鉴定意见是指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中涉及的专门性问题通过分析、判断所形成的一种鉴别意见。 鉴定意见与其它种类的法定证据相比有其自身的特点:
  (一)鉴定意见具有专业性强的特点
  从鉴定的对象及鉴定材料上对鉴定加以区分,可以将鉴定分为“法医类鉴定”、“物证类鉴定”和“声像资料鉴定”三类。从鉴定技术上对鉴定加以区分,又可将上述三类鉴定划分为几小类。 通过鉴定的分类可以看出,对不同类别的对像进行鉴定需要不同的专业知识的支撑。
  出具鉴定意见的主体是在鉴定机构中从业的鉴定人,鉴定机构和鉴定人都应该具备法定的资质。鉴定机构有其特定的业务范围并具备一定的技术条件。鉴定人是在具备相关专业技术及职称的基础上,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借助专业的技术条件,对刑事案件所涉及的专业问题作出的鉴定和判断。鉴定人专业的知识和专业的技术条件决定了鉴定意见具有专业性强的特点。
  (二)鉴定意见具有言词证据属性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将法定证据种类中的“鉴定结论”修改为“鉴定意见”,这一名称的变化体现了立法者对鉴定意见的证据属性有了进一步的认识。鉴定意见作为一种独立的法定证据种类,既不同于物证、书证、也有别于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究其属性来看,鉴定意见具有言辞证据的属性。
  二、鉴定意见的审查内容
  结合法律规定及办案实践,对鉴定意见的审查应分为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两方面:
  (一)形式审查
  笔者认为对鉴定意见的形式审查首先是对鉴定意见的主体进行审查,即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是否具有法定资质和鉴定人是否存在应当回避的情形。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是否具有法定资质是影响鉴定意见是否具有可信性的一个重要因素。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应该具备专业的技术条件及专业知识,如果不具备法定资质,其做出的意见对证明案件事实毫无意义,这样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鉴定意见的形式要件是否完备,也是鉴定意见形式审查中的重点之一。公诉部门在办案过程中,对卷宗中的鉴定意见要审查是否注明提起鉴定的事由、鉴定委托人、鉴定机构、鉴定过程、鉴定日期等相关内容。以价格鉴定为例,鉴定日期的不同可能会影响到最终认定价格的不同,因此对鉴定意见形式要件的审查不能忽视。
  (二)实质审查
  结合具体案情对鉴定意见进行审查,其必须与案件待证事实有关联。在英美国家,专家证人意见证据的相关性也受一般证据相关性的约束。如美国《联邦证据规则》第401条规定,所谓证据相关性,也就是具备以下条件:一是该证据具有与没有该证据相比,使得某事实更可能存在或者更不可能存在任何倾向;二是该事实对于确定诉讼具有重要意义。 在我国,对于鉴定意见的审查也必须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从与待证事实的关联程度,与其它证据之间的联系等方面进行审查判断。
  三、公诉部门对鉴定意见审查运用的司法实践及相关案例
  财产价格鉴定和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是公诉部门办案过程中出现频率较高的鉴定,本文以财产价格鉴定为例分析公诉部门在对鉴定意见审查运用过程中遇到的相关问题及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是司法实践中常见的侵犯知识产权类案件,对财产价格鉴定意见的采信对于这类案件的定罪量刑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笔者以办案过程中遇到的真实案例对这一问题进行详细阐述。
  2013年6月至7月间,林某伙同王某在北京市某区科技广场摊位内,将翻新的“苹果”品牌手机重新贴膜、包装进行销售,后民警在其摊位起获“苹果”品牌手机110部,经苹果电脑贸易(上海)有限公司鉴定,110部“苹果”品牌手机均为假冒苹果公司注册商标的商品。北京市某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涉案财产价格鉴定意见认定扣押的“苹果”手机价值人民币46万余元。而本案嫌疑人林某供述及同案王某证言、销售账本等书证能够相互印证,证明扣押的“苹果”手机价值人民币19万余元。综合全案证据,公诉机关起诉书指控林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销售金额为19万余元。
  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第十二条规定:已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实际销售的价格计算。制造、储存、运输和未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标价或者已经查清的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侵权产品没有标价或者无法查清其实际销售价格的,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本案中在林某摊位起获的尚未销售的“苹果”手机均为假冒苹果注册商标的商品,按鉴定意见的市场价格计算销售金额为46万余元。但本案中,犯罪嫌疑人林某的供述与同案王某的证言基本一致,能够说明所销售的手机类型及售价,且有账本相互印证,根据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本案应按销售的实际价格计算销售金额,故公诉部门起诉书认定犯罪嫌疑人林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尚未销售的商品货值金额19万余元。   在类似案件中,如果公诉部门不根据全案证据查清销售商品的实际销售金额,直接按照鉴定价格认定商品货值金额,会造成罪刑不相适应的结果,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司法实践中有许多类似案例,公诉部门在对鉴定意见审查时需综合全案证据,认定鉴定意见与案件待证事实的关联性大小,决定是否将鉴定意见作为定案的根据。
  四、今后公诉部门对鉴定意见的审查运用应加强的方面
  当前公诉部门对鉴定意见的审查运用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比如在日常办案工作中,公诉人会存在与鉴定人的联系不够紧密,对鉴定人的法定资质审查不够严谨,对鉴定人回避问题的审查不够充分,对鉴定意见的内容审查不够细致等问题。针对办案实践中存在的各种问题,公诉部门在今后的工作中应该从以下两个方面加强对鉴定意见的审查工作:
  1.克服唯“鉴”是从的观念,重点审查鉴定意见与案件事实的关联性。鉴定意见作为法定证据种类之一,并不当然的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由于鉴定意见具有专业性强的特点,一些公诉人不会详细审查鉴定意见的内容,而是盲目采信。这种唯“鉴”是从的观念在办案中是不可取的。“作为独立证据,鉴定意见的功能关键在于是否能客观真实地证明案件事实,其核心是科学性。” 公诉部门在对鉴定意见进行审查时应该综合全案的证据,结合案件事实,来认定是否将鉴定意见作为定罪量刑的根据。
  2.完善公诉人的专业知识结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四条规定,鉴定的过程和方法是否符合相关专业规范的要求,也是对鉴定意见应当着重审查的内容之一。检察机关的公诉人都具备充足的法学理论知识,但由于专业差异,对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知识了解较少,这在一定程度上会制约公诉人对鉴定意见的审查程度。加强公诉人的司法鉴定科学技术培训,完善公诉人的专业知识结构,对增强鉴定意见审查工作的实效性具有积极意义。
  注释:
  陈瑞华.鉴定意见的审查判断问题.中国司法鉴定.2011(5).第2页.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一条、第二条和第十七条,有关鉴定意见的定义和司法鉴定的主要分类。
  樊崇义,吴光升.鉴定意见的审查与运用规则.中国刑事法杂志.2013(5).第12页.
  杜志淳,霍宪丹主编.中国司法鉴定制度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19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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