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生育条例2017

2018-07-04 工作计划 阅读:

(1) [计划生育条例2017]2016-2017年山东省计划生育条例

计划生育条例2017_2016-2017年山东省计划生育条例


金融网权威发布2016-2017年山东省计划生育条例,更多2016-2017年山东省计划生育条例相关信息请访问金融网。
山东省计划生育条例  2002年9月28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3年6月2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5年5月30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6年1月22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和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居住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中国公民和户籍在本省而居住在省外的公民,以及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一切法人。  第三条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坚持依法行政、文明执法、热情服务,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计划生育公务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六条全社会都应当积极支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作为考核政府政绩和单位负责人实绩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和上一级人民政府人口发展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根据人口发展规划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的日常工作。  第十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管辖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  第十一条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  村民会议、居民会议可以依法制定计划生育村规民约或者居民公约。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与育龄公民可以依法签订计划生育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二条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组织实行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计划生育责任制,具体负责本单位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人口与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公众监督。  第十四条城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属地管理。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由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负责,以现居住地人民政府为主,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予以配合。  第十五条卫生和计划生育、教育、科技、文化、民政、司法行政、新闻出版广电等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  第十六条人口与计划生育的统计应当及时、准确,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或者拒报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数据。  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卫生和计划生育、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教育、统计等有关部门对有关人口信息资源实行共享。  第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逐步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必要的经费。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贫困地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给予重点扶持。  政府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为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提供捐助。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克扣、挪用人口与计划生育费用。  第十八条政府鼓励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域的科学研究和对外交流与合作。  第三章 生育调节  第十九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生育第一个、第二个子女实行免费登记制度。  夫妻可以自行选择生育子女的时间,依法享受母婴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第二十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批准可以再生育子女:  (一)夫妻生育两个子女,有子女经依法鉴定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二)夫妻曾患不孕不育症,依法收养两个子女后女方又怀孕的;  (三)再婚夫妻一方已生育两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或者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后无共同生育子女的;  (四)再婚夫妻一方已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再婚后已共同生育一个子女的;  (五)再婚夫妻各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后已共同生育一个子女的;  (六)省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符合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再生育子女实行生育审批制度。申请再生育子女的夫妻,应当在妊娠前到一方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证申领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申请办理生育证。申请办理生育证时应当提交生育申请书,并提交下列证件和证明:  (一)双方的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在居住证申领地申请办理生育证的,还应当提交居住证;  (二)具有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证明。  乡 (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对公民的生育申请及时受理、审核,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将审核意见和申请人的申请材料报县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县(市、区)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十日内对符合生育条件的发给生育证;对不符合生育条件的以书面形式告知不批准生育的理由。  第二十二条本省居民涉外生育,涉及香港、澳门、台湾同胞的生育以及归国华侨和出国留学人员的生育,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病残儿医学鉴定,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禁止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和不育的妇女。禁止歧视、虐待、遗弃婴儿。  溺婴、遗弃婴儿和违法送养子女的,不再批准其生育申请。  第四章 奖励与社会保障  第二十五条符合法律和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六十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七日。增加的产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第二十六条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者符合国家和省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夫妻,享受以下奖励或者扶助:  (一) 从申请当月起至子女年满十八周岁止,每月领取不少于十元的奖励费。奖励费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发百分之五十。机关、事业组织工作人员的奖励费由所在单位从行政事业费中列支;企业职工的奖励费由所在单位从企业公益金中列支;其他人员的奖励费由所在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兑现,确有困难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财政予以适当补助。  (二)独生子女父母为机关、事业组织职工的,退休时按照省有关规定给予本人一次性退休补贴,其经费从原渠道列支。独生子女父母为企业职工的,退休时由所在单位按照设区的市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十发给一次性养老补助。对农村年满六十周岁,符合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条件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奖励扶助。独生子女父母为城镇其他居民的,由县 (市、区)人民政府参照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给予奖励扶助。  (三)各级人民政府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和生育两个女孩已实施绝育手术的家庭在发展经济中,应当给予信息、资金、技术、培训等方面的支持和优惠;对实行计划生育的贫困家庭,在扶贫贷款、扶贫项目、社会救济、划分宅基地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  (四)对独生子女残疾、死亡后未再生育并且未收养子女的夫妻以及其他符合特别扶助条件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特别扶助。  (五)对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并且未收养子女的夫妻,原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待遇不变;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给予高出最低生活保障线三分之一的照顾。  第二十七条对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又生育的,由发证机关注销光荣证,停止凭证享受的各种优待。  第二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大力发展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及其他社会福利事业,促进计划生育。  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根据政府引导、农民自愿的原则,实行多种形式的养老保障办法。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相应政策,鼓励组织和个人多方筹集资金,兴办不同形式的老年福利机构,逐步形成以社区为主体的老龄人口服务网络。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设立计划生育公益金。计划生育公益金由政府拨款、民间捐资、社会募捐、国际捐赠等资金组成,主要用于有关计划生育特殊情况的扶持和救助。扩展阅读  咨询:生育津贴发放有无时间限制?有的话,是多久?  答复:如果您在烟台市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生育的,住院医疗费由医院与参保职工据实结算,结算医疗费之日起两个月内,生育津贴发放至个人社保卡银行账户内,需本人持身份证、社保卡到所属银行柜台领取生育津贴。  咨询:十级工伤,今年跟单位解除合同,能拿到多少钱的赔偿?单位应该依据什么赔偿?  答复:2015年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为59519元。您十级伤残解除劳动合同,按2015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标准,用人单位支付8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保险基金支付4个月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合计59519元。  咨询:我的社保卡返的钱跟什么有关系,怎么计算的呢?  答复:我市个人账户金按照“效率优先、兼顾公平、适当照顾老年人”的原则,暂按以下标准划入:  35周岁以下(不含35周岁)在职职工月划入额=本人月缴费工资×2.3%;  35周岁以上至45周岁以下(不含45周岁)在职职工月划入额=本人月缴费工资×2.7%;  45周岁以上在职职工月划入额=本人月缴费工资×3.4%;  退休人员月划入额=本人年龄×1.5  咨询:1、户籍证明派出所不给开,2、登记管理表需要每年一办还是办一次就可以了?这个恐怕一生要在孩子工作地居住了。  答复:参保居民因返回原籍、投靠亲属等,需到烟台市行政区域外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应先办理异地就医相关手续后,异地发生的医疗费用方可按规定报销。属于随亲属居住的,需提供当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本人暂住证原件及复印件;属于回原籍居住的,需提供户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登记表》填写完整报参保地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备案。如果您的户籍证明开不出,可以携带身份证或户口薄复印件办理,我市异地就医管理登记表不需每年办理,只要不取消就可以长期有效。  咨询:我在医院住院,医生告诉我病人需个人负担部分药品15%的费用,这部分费用不计入医保报销范围,是否合理。  答复:根据《烟台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规定,属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时分甲、乙类别。其中乙类药品先由参保患者自付规定的比例,再按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支付。自负比例分为四档,为0%自付比例、5%自付比例、10%自付比例、15%自付比例。将乙类药品根据医疗保险基金收支状况及临床用药情况,合理确定一定的自付比例是医保管理建立费用共担机制、控制费用不合理增长的重要手段;同时,医保管理部门又会根据临床用药、个人负担承受能力与基金收支承受能力,适时进行调整。
1

(2) [计划生育条例2017]2017年江苏省计划生育条例,二孩生育首波高峰明年来袭


金融网权威发布2017年江苏省计划生育条例,二孩生育首波高峰明年来袭,更多2017年江苏省计划生育条例,二孩生育首波高峰明年来袭相关信息请访问金融网。
江苏省计划生育条例  (2002年10月23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6月17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3月28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6年3月30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公民,以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都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政府明确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四条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部门主要领导负责的目标管理责任制。  乡(镇)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可以与本管辖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签订计划生育管理责任状。  第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综合措施,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依靠宣传教育、科学技术进步、综合服务、建立健全奖励扶助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制定的社会、经济政策,应当有利于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六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  第七条公民有生育的权利,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  第九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并根据人口发展规划,制定和组织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  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应当规定控制人口数量,加强母婴保健,提高人口素质的具体措施。  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的日常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提出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的落实措施,共同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十一条发展改革、卫生和计划生育、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教育、统计等部门,应当相互提供有关人口数据,实行信息资源共享。  第十二条卫生和计划生育、教育、新闻出版广电等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  报刊、广播、电视等大众传媒负有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的社会公益性宣传的义务。  第十三条乡(镇)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负责本管辖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  乡(镇)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设立计划生育办公室,配备计划生育工作人员。  第十四条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纳入村(居)民自治内容,及时公布具体落实方案,接受村(居)民的监督。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有负责管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专(兼)职人员。  第十五条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应当明确一名负责人,主管本单位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企业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法定代表人或者企业负责人负责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在人口与计划生育方面的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避孕节育措施及奖励等各项经费;  (三)确定负责本单位计划生育工作的机构或者专(兼)职人员,督促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日常管理工作;  (四)保障实行计划生育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城市应当依托社区,建立属地管理、单位负责、居民自治、社区服务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管理机制,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纳入社区管理和服务体系。  第十七条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负责管理,以现居住地管理为主。现居住地政府应当将流入人口纳入本地经费投入的总人口基数计算。  第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将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必要的经费;对经济欠发达地区经费投入给予重点扶持。  各级财政、审计部门应当对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建立健全避孕药具免费发放供应管理制度和零售市场经营管理制度,具体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生育调节  第二十条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  (一)一方婚前未生育,一方婚前已生育过一个子女,且双方婚后共同生育一个子女的;  (二)双方婚前合计生育两个及以上子女,且没有共同生育子女的;  (三)已生育的两个子女中,有经病残儿医学鉴定机构鉴定为病残儿,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依法收养的子女,执行本条例规定时,不计入生育的子女数。  第二十一条符合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再生育一个子女后,其中一个子女死亡,夫妻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  除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和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外,其他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的特殊情形,由省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  第二十二条夫妻双方为归侨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在本省定居,夫妻双方所生育的子女不在内地定居的,执行本条例规定时,不计入生育的子女数。  夫妻一方为本省居民,一方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或者外国人,本省居民的配偶一方婚前已有的子女以及双方婚后生育的子女不在内地定居的,执行本条例规定时,不计入生育的子女数。  第二十三条生育两个以内子女的,由夫妻自主安排生育,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做好相关服务工作。  第二十四条符合本条例规定可以再生育子女的夫妻,共同向一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书面提出再生育要求。  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收到书面再生育要求和有关证明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所在地的县(市、区)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县(市、区)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十五日内办理完毕,符合条件的,发给生育证,并予以公布;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  省、设区的市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再生育审批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育龄夫妻自主选择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  第二十六条外省迁入本省的公民,迁入前已取得当地批准再生育子女证明的,应当允许其生育。  第四章奖励扶助与社会保障  第二十七条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在享受国家规定婚假的基础上,延长婚假十天。  自2016年1月1日起,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延长产假三十天,男方享受护理假十五天。  前两款规定的假期视为出勤,在规定假期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国家法定休假日不计入前两款规定的假期。  用人单位根据具体情况,可以给予其他优惠待遇。  第二十八条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可以按照规定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不再生育的,以及依法生育两个子女,其中一个子女死亡,以后不再生育的,可以按照规定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者,按照规定继续享受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相关奖励扶助。  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者,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按照规定获得扶助。  第二十九条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者,从领证之年起至子女十四周岁止,每年各领取二十元以上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或者在领证时按照上述标准一次性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奖励金的具体标准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规定。  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的领取,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支付;  (二)农村居民由乡(镇)财政支付,县(市、区)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三)其他人员由其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财政支付。  第三十条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职工,在办理退休手续后,可以按照其退休前月工资的百分之五每月增发退休金,也可以由所在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或者为其办理补充养老保险,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三十一条根据政府支持和农民自愿的原则,采取政府、集体和个人共同出资等多种形式,在农村地区逐步建立独生子女父母养老保险及其他有利于计划生育的社会保障制度。  在已经建立养老保险制度的农村地区,应当优先为只生育一个女孩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办理养老保险。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对农村中只生育一个女孩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特困户优先给予救济和帮助。  第三十二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或者家庭,在发展经济、扶贫以及独生子女入托、入园、入学、医疗、安排宅基地等方面制定的奖励、优惠规定,有关单位应当执行。  第五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第三十三条实行婚前医学检查,开展有关遗传性疾病的常规筛选,防止或者减少出生缺陷,提高出生婴儿健康水平。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建立计划生育避孕节育和生殖保健服务制度,普及避孕节育、生殖科学知识,鼓励开展计划生育生殖健康、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的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为公民提供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提高公民生殖健康水平。  第三十五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按照优势互补的原则,在各自的职责和执业许可证批准的服务范围内,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从事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服务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申请注册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六条提倡公民以避孕为主实行计划生育。公民享有对避孕方法的知情权、选择权。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应当指导育龄夫妻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措施。  对已生育子女的夫妻,提倡选择长效避孕措施。  第三十七条禁止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禁止非医学需要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第三十八条接受节育手术的公民,凭医疗单位的证明,可以按照规定享有相应的假期。  第三十九条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基本项目包括:避孕药具发放;孕情、环情监测;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医学检查;人工流产术、引产术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医学检查;输卵管结扎术、输精管结扎术及技术常规规定的医学检查;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诊治。  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所需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基本项目费用,由地方人民政府分级负担,以县(市、区)为主。  城镇实行计划生育的职工,所需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基本项目费用和生育费用,参加生育保险的,在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未参加生育保险,但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未参加生育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的,由单位支付。实行计划生育的国家公务员,所需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基本项目费用和生育费用,在医疗补助经费中支付。城镇其他人员所需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基本项目的费用由县(市、区)财政支付。  第四十条对因施行节育手术而引起的并发症或者医疗事故的鉴定与处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经鉴定为节育手术并发症的,由县级以上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负责治疗。医疗机构证明需要休息的,休息期间视为出勤,不影响工资及福利待遇。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由单位和当地人民政府帮助其安排好生产和生活。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男女双方应当分别依照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和本条例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且不享受本条例第二十七第三款规定的待遇。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城镇居民以子女出生前一年设区的市或者县(市)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为计征的基本标准;农村居民以子女出生前一年乡(镇)农村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为计征的基本标准。实际收入是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二倍以上的,除按照本条第三款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外,对其超出人均收入部分还应当缴纳一倍至二倍的社会抚养费。  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缴纳社会抚养费的具体标准是:  (一)不符合本条例规定多生育一个子女的,按照基本标准的四倍缴纳社会抚养费;  (二)不符合本条例规定多生育二个以上子女的,按照基本标准的五倍至八倍缴纳社会抚养费;  (三)非婚生育一个子女的,按照基本标准的零点五倍至两倍缴纳社会抚养费;  (四)非婚生育二个以上子女的,按照基本标准的五倍至八倍缴纳社会抚养费;  (五)重婚生育的,按照基本标准的六倍至九倍缴纳社会抚养费。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书面决定。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也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作出书面征收决定。社会抚养费应当上缴国库,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  第四十二条符合本条例规定再生育子女条件,但未按照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领取生育证怀孕的,应当补领生育证;生育时仍未领取生育证的,按照本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基本标准的百分之二十缴纳社会抚养费。  第四十三条夫妻不得以子女已送养为由要求再生育子女,再生育子女的,依照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据职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罚;有关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  (二)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  (三)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的。  第四十五条不按照本条例规定履行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职责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可以通报批评,对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公民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的,其所在的工作单位以及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有管理责任的负责人当年不得被表彰或者奖励。  第四十六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计划生育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侵犯公民合法权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拒绝、阻碍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侮辱、威胁、殴打依法执行公务的计划生育工作人员,构成治安管理违法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单项管理规定。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四十八条本条例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1990年10月28日江苏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的《江苏省计划生育条例》同时废止。扩展阅读  明后年预计每年新增约2.6~3.2万宝宝 儿科产科医生短缺问题将更突出  全面二孩政策放开,明后年将迎来生育小高峰。  全面二孩新政实施将满一年,截至今年9月底,中山因全面二孩政策新增出生人口约1700人,这个数量符合之前的预期。然而,据中山市卫计局之前的摸底调查研究,真正的生育高峰将在2017~2018年到来,高峰期每年新增出生约2.6~3.2万人,届时必将给医疗系统带来一定的压力。在今年初的两会上,市政协委员李道帆等4人就提出了《关于加强医院儿科、产科人力资源及服务能力建设,有效应对全面放开二孩生育政策实施的建议》,市卫计局日前对这一建议进行了回复,介绍了中山应对全面二孩即将带来的生育高峰所做的准备工作。  委员提出避免儿科产科“医生荒”建议  李道帆等政协委员认为,随着二孩政策的全面放开,将使人手本来就紧缺的儿科、产科医生短缺问题更加突出,供需不平衡会继续加剧,医患配比严重不足,儿科、产科的“医生荒”将会成为社会问题。  以中山市人民医院为例,儿科、产科历来是人手紧张的科室。据李道帆等政协委员了解,市人民医院儿科近三年已有 2名医生离职,2015年计划对外招聘儿科医生6名,仅招进1名,2016年仅计划招儿科硕士学历医生2名;产科一年来也有1名医生离职,1名调到辅助科室,2016年仅计划招硕士学历医生1名。  鉴于目前形势严峻,为响应已到来的全面放开二孩生育政策,李道帆等政协委员提出相关建议:首先是呼吁政府制定倾斜政策,增加专项财政支出,将二孩政策影响综合纳入到医院人才引进、儿科、产科床位等规划中,加大对儿科、产科及相应专科医院的财政投入,加大对儿科、产科的专科基本建设、工作经费、人才招聘培养补助等保障性资金投入。  其次是增加医疗资源配置,加强相应配套措施,尤其是人力资源、医生数量,酌情降低准入条件,为增强服务能力打好基础。  同时,在加快儿科和产科医师人才培养方面给予政策支持,增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人数,保障人才输入;鼓励儿科和产科医护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储备专业人才。  此外还应该更好地实施分级诊疗,提高二级医院儿科、产科应诊水平。开放办医,统筹合理发展民营专科医院。在遵循诊疗规范的基础上,以市场为导向努力提高服务能力,满足市民需求。  真正生育高峰期将在明后年到来  市卫计局回复称,政协委员的建议很有前瞻性,已经根据相关建议进行了部署。据市卫计局介绍,根据前期摸底调查,全面二孩政策实施后,预测今年新增出生约0.35~0.5万人,2017~2018年将出现一个生育高峰,高峰期每年新增出生约2.6~3.2万人,生育高峰后进入稳定阶段,每年约新增出生0.9~1万人。根据全市新增出生人口预期,结合近四年中山市助产机构分娩情况,目前中山市助产机构服务能力仅能满足新政策实施第一年(即2016年)的妇幼保健服务需求。  据市卫计局介绍,为加强出生缺陷防治工作,提高出生人口素质,2015年市财政已安排免费婚前医学检查及孕前优生健康检查经费600万元,并追加出生缺陷综合防控专项经费250万元;2016年市财政已安排免费婚前医学检查及孕前优生健康检查经费500万元。为进一步提高中山市妇产科服务能力,全市共投入1.7亿元(其中财政补助2600万元)用于博爱医院妇产科大楼建设,预计在2018年年底投入使用。  全市已有3间民营医院可承担产科工作  在加强人才培养方面,市卫计局以全市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资源优化整合为契机,加强儿科、产科等方面的人才储备,将原市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在编工作人员整体过渡到市博爱医院,承担全市妇幼保健、妇女儿童常见病防治等职责,充实妇幼人才队伍。同时,加强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中山市6家国家级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中,儿科专业基地和妇产科专业基地各有4个。进修、规范化培训、学员招生继续向紧缺专业倾斜,2015年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启动以来,儿科共招收21人,妇产科共招收23人。中山市鼓励儿科和妇产科医护人员积极参与继续医学教育,每年共举办各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400多项,2015年涉及儿科和妇产科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有65项。中山市还积极加快市妇幼健康技能培训中心建设,强化妇幼专业技术人员培训,每年选取1~2个重点疾病进行专业竞赛,全员参与,以培促学,以赛促练,提高全市儿科、产科医护人员的业务能力。  此外,还将积极推进分级诊疗工作,加强市、镇医院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有效衔接,满足患者需求。强化镇区医院基本医疗服务功能,提升急诊抢救、正常分娩、高危孕产妇筛查、儿科等医疗服务能力,有效缓解市属医院就医压力。继续试点在民营医院开放产科,放宽民营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准入,充分调动民营医疗机构的空置资源,合理引导社会办医投入到医疗服务稀缺的领域。截至目前,全市已有3间民营医院可承担产科工作,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公立医院的压力。
2

(3) [计划生育条例2017]2016-2017年山西计划生育条例及解读

计划生育条例2017_2016-2017年山西计划生育条例及解读


金融网权威发布2016-2017年山西计划生育条例及解读,更多2016-2017年山西计划生育条例及解读相关信息请访问金融网。
山西计划生育条例修改版  2016年1月20日山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山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定对《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一条修改为:“为了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二、将第四条第二款修改为:“提倡优生、优育。”  三、将第八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七条中“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修改为“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四、将第九条修改为:“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夫妻要求再生育的,应当符合本条例规定。  “本条例所称再生育,是指生育第三个及以上子女。”  五、将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改为一条,作为第十一条,修改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夫妻已有两个子女,其中一个子女经设区的市以上病残儿童医学鉴定机构鉴定,患有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二)再婚夫妻再婚前合计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后生育一个子女的;  (三)再婚夫妻再婚前合计生育两个及以上子女,且未共同生育子女的。但有违法生育的不予批准再生育;  (四)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生育过两个及以上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  (五)再婚夫妻按照第二项、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经批准再生育的子女,经设区的市以上病残儿童医学鉴定机构鉴定,患有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六、将第十五条改为第十二条,修改为:“夫妻生育第一个、第二个子女的,应当到一方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免费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符合本条例规定申请再生育子女的,由一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批准。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严格按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审查,符合批准条件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予以批准并免费发放《再生育服务证》;不符合批准条件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申请人说明理由。需要进行病残儿童医学鉴定的,不得超过180日。”  七、将第十九条改为第十六条,删除第三款。  八、将第二十三条改为第二十条,第四款修改为:“育龄夫妻自主选择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  九、将第二十八条改为第二十五条,修改为:“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可以享受婚假30日;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女方在享受国家和本省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奖励延长产假60日,男方享受护理假15日。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享受与在岗人员同等的待遇。  “符合前款规定的农业人口,村民委员会可以给予一定的奖励。”  十、将第二十九条改为第二十六条,修改为:“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或者依法只收养一个子女的夫妻,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享受下列奖励和优待:  (一)农业人口从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起到60周岁止,非农业人口从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起到独生子女16周岁止,按月各给予夫妻双方不低于50元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二)子女入园、接受教育、就医时,双方所在单位可以给予一定补贴;  (三)退休时所在单位可以按照其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收入的30%给予一次性奖励。”  十一、将第三十条改为第二十七条,将“夫妻一方或者双方为农业人口,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除享受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的奖励和优待外,还享受下列优待”修改为“按照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享受奖励和优待的夫妻,一方或者双方为农业人口的,还享受下列优待”。  十二、将第三十一条改为第二十八条,修改为:“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夫妻符合规定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但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且子女满10周岁的,由人民政府给予1000元至3000元的一次性奖励金;夫妻双方均为农业人口的,由人民政府给予不低于5000元的一次性奖励金。”  十三、将第三十二条改为第二十九条,修改为:“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或者依法只收养一个子女,且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独生子女死亡或者被依法鉴定为二级以上残疾的,由人民政府按照不低于5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独生子女死亡或者被依法鉴定为三级以上残疾,夫妻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从女方满49周岁起,由人民政府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400元的特别扶助金。独生子女康复或者扶助对象又生育、收养子女的,终止发放特别扶助金。  “符合前款规定的夫妻,双方均为农业人口,其独生子女死亡或者因伤(病)残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优先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并优先进入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  十四、将第三十三条改为第三十条,修改为:“夫妻双方均为农业人口,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之前,符合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之后没有生育或者收养子女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60周岁起由人民政府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50元的奖励扶助金,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只有一个子女的;  (二)只有两个女孩的;  (三)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情形。”  十五、将第三十五条改为第三十二条,修改为:“夫妻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享受各项优待和奖励后生育或者收养第二个子女的,收回证件,并从生育或者收养第二个子女之月起停止享受全部优待和奖励。”  十六、将第四十一条改为第三十扩展阅读  今天是六一国际儿童节了,有一个叫多多的小男孩,给六个月大的妹妹送了一份六一礼物。还记得在妈妈孕期时,多多曾说要把妈妈肚子里的宝宝 “打死”。如今,多多的变化,让妈妈觉得“惊人”。记者走访得知,自今年元旦实施全面两孩政策以来,山西正在迎来生育小高峰,不少家庭迎来了二宝。在二宝时代,家庭、社会、医院都在为他们的到来做着准备,大宝们也在做准备,不信你看多多是怎么改变的。  政策  全面两孩政策受欢迎  山西自2016年元旦起实施全面两孩政策,修改后的《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删除了“晚婚、晚育、少生”的相关条款,增加“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符合条件的,经批准可以生育第三个及以上子女”相关条款。  据调查,山西符合全面两孩政策目标人群约为235万人,其中非农业人口138万,农业人口97万,按照生育意愿调查结果,有30%左右的家庭将选择生育二孩。据此测算,在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后,全省平均每年将新增出生人口10万人左右。  随着全面两孩政策的落地,我省正在迎来生育小高峰。从猴年伊始,太原市妇幼保健院的医护人员上班时间便没有一刻停歇,每天不停地奔走:输液、检查、安抚情绪、接产,处理着各种情况……从今年1月1日全面两孩政策正式实施到5月31日,该院共有1870个新生儿出生,其中1月份到4月份出生二胎总数为431人;去年1月份到5月底,太原市妇幼保健院接生的新生儿有1521人,二胎总数为310人。该院今年四个月的二胎出生数远高于去年五个月的出生数。  记者走访多家医院得知,从全面两孩政策实施以来,我省多家医院床位满负荷运转,省城各大医院高龄、高危产妇明显增多。为保证母婴安全度过围产区,山西大医院打破传统产科运行模式,把妇产科、儿科、预防保健科三科合一,成立围产病区,新增床位28张。山西大医院妇产科主任吴素慧介绍,2015年新生儿平均每个月约200个,今年前几个月都在300个以上。  据了解,太原市妇幼保健院、山西中医学院附属医院、山西省妇幼保健院、山西大医院等增设“二孩咨询门诊”,准备或正在备孕二胎的妈妈可前往咨询。  孕期  多多扬言要把二宝“打死”  去年,在多多妈妈刚怀上二宝的时候,5岁的多多很好奇,不相信妈妈怀孕了,有时候还会突然盯着妈妈的肚子看,“妈妈你不是骗我的吧,哪里看出来你怀孕了?”但是,随着肚子越来越大,多多爸爸妈妈对“肚子”的关注越来越多,妈妈的抱抱对于多多来说也变成了奢侈。多多觉得爸爸妈妈越来越喜欢“肚子”而冷落他。  多多突然变得阴晴不定,晚上睡觉的时候非要妈妈抱着睡,可早上却又变了一个人,妈妈为他准备的衣服、早饭都不满意……几乎每天上幼儿园都迟到。  有一次,因为孕期反应,妈妈在厕所呕吐不止,多多从来没有见妈妈这样过,多多问妈妈,妈妈说是因为小宝宝在肚子里捣乱。听到这话,多多的脸气得都变了形,他觉得小宝宝把妈妈弄“病”了,气愤地说:“我要打死他!”因为这件事,多多妈妈突然意识到,自己似乎对大宝有些冷落。从那以后,多多妈就算身体再不舒服,也一定强忍着。多多妈认为,不能让多多以为肚子里的宝宝在欺负妈妈,从而产生敌对心理。  支招:拉着大宝一起拍孕照、做产检  多多妈意识到多多是故意不乖,以吸引爸爸妈妈的注意力。此后,多多妈开始把更多的注意力转移到多多身上,让他摸摸妈妈的肚子,和未来的弟弟(妹妹)说说话。给二宝起小名的时候,不忘参考多多的意见;还拉着多多一起去拍了孕照,一起去产检,告诉多多,当初他也是这样在妈妈的肚子里面一点一点长大的,培养他对二宝的认同感。  满月  多多不喜欢家里来人看二宝  某一天,多多妈因为肚子痛被送往医院,几天后,爸爸妈妈抱回来一个小妹妹,多多兴奋地冲到妹妹身旁,拉了拉她的小手,有些不可思议地说道:“妹妹的手好小好软,我的妹妹好可爱,比邻居的可可漂亮多了。”  可是,自从有了这个小妹妹,妈妈开始不停地围着她转:换尿布、喂奶、换衣服、洗澡……多多觉得妹妹很麻烦,不仅不能和他玩,还把他的妈妈夺走了。多多开始不停地画画,他的画里有爸爸妈妈,还有妹妹,画中的妹妹在爸爸妈妈中间,而自己却在爸爸妈妈身后……  在二宝出生到满月期间,家里陆续有亲朋好友来,并给二宝带来礼物。每每这时,多多总是一个人躲在角落,偷偷看着眼前发生的一切。一向喜欢热闹的多多偷偷告诉爸爸,他不喜欢家里来客人,爸爸问为什么,多多却不说。有一次,家里来了很多客人,大家都围在二宝的小床边,每个人都给二宝送上了礼物。多多记得,以前没有妹妹的时候,客人们来了都是围着他一个人转,还给他送礼物。可是,现在客人们的眼里只有妹妹,多多哭了。此后,他不愿意去妈妈身边,更不愿意看到妹妹。  支招:备一份礼物给大宝  多多妈注意到了这一切,在客人走后,她总是把多多紧紧抱在怀里,告诉他:“你永远都是妈妈的大宝贝。”然后,多多妈像机器猫一样变出多多喜欢的玩具送给他。慢慢地,多多开始盼望家里来客人了。
3

计划生育条例2017

http://m.zhuodaoren.com/dangzheng778689/

推荐访问:广西计划生育条例2017

工作计划推荐文章

推荐内容

上一篇:小学生新学期计划书 下一篇:个人职业生涯规划书简本